★简要案情:年03月04日07时20分,何某平驾驶“铃木”牌三轮电动自行车,沿平罗县玉皇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科技示范园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王某驾驶的宁B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何某平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后果:当事人何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何某平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来源:平罗交警点“在看”提醒更多人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l/pgzl/77.html |